2015-12-18
为规范有关单位上船动能设施使用过程中申请、安装、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相关违规使用的处罚,公司制定了《上船动能设施管理规定》。
一、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上船动能设施使用过程中申请、安装、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相关违规使用的处罚。本规定自2015年11月3日起实施。
二、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造船各工程部及工程部下属的各工程承包商。修船分厂、游艇厂按本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职责
3.1.工务保障部负责上船动能设施的购置、验收,并与安全环境部共同负责上船动能设施违章使用的检查处罚及上船动能设施非正常损坏的处罚。
3.2.工务保障部负责上船动能设施的编号、发放、安装、维修、管理、巡查、记录,并建立本公司的《上船动能设施台账》。
3.3.船研所负责设计制定上船动能设施的安装定置图。
3.4.生产运行部负责确认、下发上船动能设施使用完后撤除的指示。
3.5.各工程部负责按《设备管理制度》及《上船动能设施管理规定》进行上船动能设施的申请、日常巡查及规范使用管理。
3.6.工务保障部与各工程部针对上船动能设施安全责任界面的划分:
3.6.1.上船用移动式配电箱外接使用接线及移动式配电箱的日常检查、安全责任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移动式配电箱上船和维修及配电箱进线的日常检查、安全责任由工务保障部负责。
3.6.2.上船用移动式气体供应分气包外接使用气管及分气包的日常检查、安全责任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移动式分气包上船和维修及分气包上进气管路的日常检查、安全责任由工务保障部负责。
3.6.3.工务保障部有权对外接的不合格的气管、电缆进行处置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相关文件
4.1.《青岛北船重工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4.2.《设备管理制度》(一级)
4.3.《安全用电管理规定》SWI/BC4426-2012
五、主题内容与要求
5.1.各类上船动能设施主要包括:由陆域引上船的移动电力供电接电箱、电缆以及压缩空气、氧气、天然气、二氧化碳气体管道、气包风包等设施。
5.2.实施过程控制
5.2.1.坞内动能设施的申请使用
5.2.1.1.各工程部工程承包商(即申请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申请气体动能设施上船或在坞底等(由工务保障部负责的区域)使用前,应填写《上船临时气体设施使用申请表》,经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确认后组织实施。申请使用单位对已上船设施应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和监护。设施使用完后申请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进行现场交接确认,在生产运行部发出撤除指令后,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安排撤除其申请范围内的动能设施,履行收存保养维护等管理工作。若中途需转其它申请使用单位,应由该申请使用单位按本条款规定重新填写申请单。
5.2.1.2.若申请电闸箱上船或在坞底等(由工务保障部负责的区域)使用,各申请使用单位按《安全用电管理规定》SWI/BC4426-2012执行。
5.2.2.坞外动能设施的申请使用
5.2.2.1.各工程部工程承包商(即申请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申请气体动能设施和电闸箱上船使用及使用完后的撤除,应由生产运行部统一汇总后向工务保障部提出申请并组织验收,经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确认后组织实施。申请使用单位对已上船设施应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和监护。
5.2.3.各类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申请使用单位要派人巡视,杜绝违章使用,如发现故障和隐患,应及时通知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进行维修或更换;各类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或人为损坏,将按设施原值对申请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5.2.4.工务保障部负责派出管理人员对上船动能设施进行安全使用现场巡回检查,对违章使用者依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5.2.5.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根据申请单的内容,及时将有关设施安放到所指定位置。
5.2.6.工务保障部委托的工程承包商派人每天对船上在用设施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并做好巡查记录。对于发现的设施丢失及人为损坏要及时上报工务保障部。
5.2.7.严禁使用单位在使用动能设施过程中出现私自挪用、私自接试压等违章情况出现,所有气包禁止进仓使用。
5.3.责任追究与经济处罚办法:按照公司相关规定